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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频中加入流行歌曲属于侵权吗?

判断是否侵权,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侵权行为。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上,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没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使用的理由;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间接侵权指的是教唆引诱他人侵权,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从题主的描述来看,题主的使用行为涉及的是直接侵权的范畴。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来分析题主预计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上列的三个要件。

题主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没有,符合侵权的第一个要件。

题主是否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的理由?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权利人之外的人可以依法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权利人对此需要容忍。我国《著作权法》第条[]

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条[]

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与本问题相关的主要包括: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首先,题主是创作一个自己的小节目,在这个小节目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相关作品,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简单介绍。但具体节目是以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核心,还是节目大量引用这些作品?题主没有明确。

如果题主的节目中,只是介绍这些作品,并且并不是以他人的作品代替自己的节目创作,也就是说,所引用的作品只是为了引出自己的观点或者评论,或者简要介绍,既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那么该种使用行为就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这就是司法实践中,适当引用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不属于合理使用。当然,这个适当引用的尺度把握,还是得根据具体个案来进行评判。但著作权法是鼓励适当引用,激发新的创作的,在这种前提下进行创作及传播,节目侵权的可能性就降低了。

其次,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律规范,题主的使用方式不符合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题主将创作的节目用来引流,是否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最后,题主是希望以自己创作的节目来吸引流量,在获得流量后,以其他的方式获得商业收益。

这种情况是否侵害属于引用作品作者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判断的标准还是著作权法第条。如果影响了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就是不合理使用,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不影响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就是合理使用。如果题主的使用方式导致或者极有可能导致版权人不合理地丧失其应有的商业利益,那么这种传播引流的行为就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

综上所述,题主是否侵害所引用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具体要看题主的引用方式是否会不当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是否影响了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在不违反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如果构成侵权,应当如何解决?

首先,尽量获得版权人的同意,并应要求支付合理报酬。找不到作者的,注明出处,并为作者保留相关利益如为作者保留报酬。

其次,原创是王道。一个作品想要不引用别人的作品是很难的,关键引用了是要创造出更好的内容,这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引用是为了更好的创造。

最后,请专业人士护航,向专业人士请教,可以最大程度防范侵权风险。

以上。

作者简介:坐标广州,执业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注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及相关刑事合规理论及实务,微信号,欢迎沟通交流。

参考

^王迁,《著作权法》,~页,年月第版。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严格来说算,不过只播放几十秒那种的话问题也不大。

国内不注重音乐的版权,湖南台的歌手把没授权的歌都拿出来竞演,不照样没出大事。国外就惨了,记得某商场因为没得到授权就播放音乐人的音乐被告了,还真被罚了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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