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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互联网+”三医联动,群众足不出户可享受一条龙服务

为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日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日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互联网+”医保服务为抓手和纽带,把医疗服务和医药服务联通起来,推动实现线上挂号、在线复诊、处方续方、医保支付、送药上门一条龙服务,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服务。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与各市医保经办机,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把“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是此次我省推出的一项关键举措。具体而言,就是优先将面向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互联网慢性病“长处方”也可报销。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可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医保结算服务管理办法,《通知》明确,完善协议管理内容,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总额指标。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合,实现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的医保在线直接结算支付。积极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促进定点零售药店与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作,鼓励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送药上门服务,推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实现诊疗、购药、配送“一条龙”服务,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购药需求。

为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医保基金安全,《通知》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诊疗服务的管理,按规定建立留存诊疗信息备查,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结算要求,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各市将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医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智能审核和医保实时监控范围,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马海燕 通讯员 黄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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