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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资讯: 东企控股子公司收警示函 4人违规卖非自家发行的私募

融易资讯网 东企控股子公司收警示函 4人违规卖非自家发行的私募 上述行为属于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融易资讯网 东企控股子公司警示函 4人违规卖非自家发行的私募

上述行为属于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朱剑:

2020年2月5日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在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财富中心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你参与并同时介绍同事共同参与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关于对戚丽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按照《基金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属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11号

〔2020〕10号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存在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关于对张琼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管理员工,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9号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杨滢荧: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宁波证监局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0〕7号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公司员工朱剑、张琼瑶、戚丽佳和杨滢荧等4人持续违规推介销售非你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2018年10月我局曾向你公司核实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事项,在此期间,你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仍持续发生。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宁波证监局

宁波证监局

宁波证监局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经查,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存在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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