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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管理下一步怎么作为?

大学生魏则西因病死亡事件,把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的问题,推倒了风口浪尖,有关部门从牙缝里挤出的话等于没说:还在争议中。

年月日,《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魏则西”的生命对立法造成了影响吗?

注明:

文中出现的

[]表示《中国广告》《百度推广到底算不算广告?》年月日

[]表示《政法朱巍》微博《朱巍:百度推广法律性质到底应如何认定》年月日

对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同样是专家,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广告司司长刘保孚认为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区分是不是广告,关键看是不是收费,只要是收费,就是广告。百度收费了没有?收了,就是广告!中国传媒大学黄升民教授也认为,百度推广应是广告。理由有三点:有偿付费;针对不确定对象,包括公众一般用户;明确的目的,意图,通过推广给广告主带来好感与知名度。[]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却不这样认为,他也提出了三点论:百度推广符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百度推广不具有对信息的有效控制力;百度推广不符合广告活动主体资格。[]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谁对谁错?争了年没有定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及百度推广案的法院起判例中,认定百度推广具有广告性质的只有件。

由于出了人命,年月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式”调查,调查结论是将付费搜索(百度推广)法律性质定性为“商业推广服务”。

什么“商业推广服务”?法律定义我不知道也,呵呵。

朱巍载文认为:“互联网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法治最大的特征,就是具有事先明确性。事后定性或事后扩大化解释不是法治精神,而是人治。同时,法治与舆论审判是两回事,越是舆论反响大的事件,立法者和执法者就更应该突出法治精神,任何形式的舆论审判都是对法治建设的践踏。”[]

百度推广法律定性有争论,说明要么有法律空子,似是而非;要么有立法空白,无法可依。百度推广是在钻法律空子吗?

每一个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条或立法的改变,比如:

孙志刚案使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新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

大头娃娃事件,推动了新的《食品安全法》;

郭美美等事件,催生了《慈善法》;

美国米兰达案,确立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米兰达警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日本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使得日本《少年法》,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由岁调至岁。

那么,魏则西的死,是否会让法律明确告诉民众: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

年月日,国家网信办对外正式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不是魏则西事件引发的呢?《规定》对百度推广定性为广告是否有所回答呢?

该规定由条组成,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两条是“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规范”,商业付费搜索服务并未被直接定性为广告,只是明确规定:.查验客户资质;.明确付费页面比例;.醒目的方式区分自然搜索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以显著标示。

《虎嗅网》认为:习总书记年月日讲话,月份冒出“魏则西事件”,正好撞到风头上,这次《规定》的出台可谓是“魏则西事件”发酵的结果。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月份就开始征求修改意见,本来计划去年月日正式施行,但后来不知为何暂缓了,到现在将近一年未予公布。业内都在寄望于这个《办法》给百度推广定性,因为回答个“是”或“不是”,心悬了年,落不了地是非常让人纠结的,国家广告研究院院长丁俊杰说:“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算,对广告业是一种负面的打击;不算,广告业就排斥了对新媒体的接纳。”

法律是严肃的,不可朝令夕改,立法是慢腾腾的,因为法律变动的程序好复杂,当然要想得周全些,所以,每一个法条的制定修改甚至每一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社会成本的巨大付出,乃至生命换来的结果。

换个角度思考,为什么百度公司俨然成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广告媒体公司,但它却仍然是互联网科技公司?就是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在公布后生效,法律如有空白,由司法部门自由裁量填白,天下没有绝对的公正,但必然趋于公正。

正如习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不管是对企业或个人,都应如此。

我认为:道德是心中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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