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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中介合同,求分析/指名哪种法律人士可以帮忙分析?

首先第一点我想弄清楚他为什么要设置对赌协议

《九民纪要》首先给出了“对赌协议”相对准确的定义: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英文名称“”,又称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最主要的合同。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其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资本进入条款资本调整条款和资本退出条款。从本质属性而言,对赌协议应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来加以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射幸合同,买彩票也是一种射幸行为。

同时,列出了“对赌协议”的类型,按“对赌协议”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在过去对赌协议的效力颇受争议,但是《九民纪要》在明确了合同法公司法双重适用的大原则下,统一了“对赌协议”效力不再以协议主体来确定,而是要通过法定无效事由来确定,通过统一标准最大限度的维持了合同的有效性及交易的稳定性,确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法定无效事由包括: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九民对“对赌协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赌协议”不是一项独立存在的协议,它是基于股权性融资行为所设定的配套协议或者条款,这也就限定了“对赌协议”的适用范围。

不知道为啥一个简简单单的民事合同还弄设置成射幸合同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主体也不是一般民事主体啊,对于一般民事主体应该是不适用“对赌协议”的,那么你所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我认为只要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并且不违反法定事由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

有空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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