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现在对于季度营业额在9万以内的都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请问此种免征应如何做账务处理?是否应转为营业外收入?
回复:
1、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当季度终了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之前计提的应交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转入“营业外收入”贷方。
2、您的理解正确,应当转为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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