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上一篇:国办: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 下一篇:恒生科技指数跌超2%,迫近8000点关口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请登录后评论...登录后才能评论